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市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毛纺厂内其亲戚家中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Y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怀西路教堂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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