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5********,汉族,中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2时32分,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T*****白色别克英朗牌汽车行驶至安平县南大堤程干村口处时,被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5mg/ml。
本院认为, 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