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现住东乡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队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36mg/100ml。
1.物证:扣押闽******号小型汽车;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