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公刑不诉〔2017〕4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6年6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间,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一沙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居住的房屋内,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先后容留刘某某、李某某各吸食毒品三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