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7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户,户籍所在地:鸡西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住虎林市**镇**区**室。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虎林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与姜某某系恋人关系。2020年9月14日17时许,姜某某与朋友去虎林宾馆洗浴洗澡。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因怀疑女友洗澡期间有男生陪同,于当日19时许驾车来到虎林宾馆洗浴前台要求调取监控视频,遭到服务员拒绝。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先在大厅内逗留,继而回到车内与姜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约21时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车内看见姜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镇**楼**室)、被害人孙某某(女,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住虎林市**镇**园**号楼**单元**室)与田某某出现在洗浴大厅,随后进入大厅质问姜某某“谁不让你走”?被害人刘某某接话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在洗浴门外相互谩骂。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二人刮倒在地后驶离现场。经诊断,孙某某头皮挫伤、颈部挫伤、腰部损失,右下肢浅表挫伤;刘某某头皮挫伤,腰部挫伤,右前臂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之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到虎林市公安局曙光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25000元,并承担了二人的医药费13000元。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轨迹说明,城市监控、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车辆照片,证人姜某某、田某某、包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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