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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4********,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0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挂靠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工程自2017年6月开始施工至2019年4月结束。工程结束后,艾某某拖欠俞某某等工人工资300万元。庐江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俞某某等人报案后,于2019年12月31日向艾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该指令书后,于2020年1月6日10时前到庐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其于当日予以签收。2019年12月31日,经庐江县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艾某某与聂某某(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艾某某承担6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聂某某承担40万元,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100万元。2020年1月7日、1月22日,聂某某、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皆履行协议,但艾某某未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支付工人工资60万元。案发后,艾某某已支付工人工资60万元。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凭证、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大酒店二期(施工单位农民工账目明细表)、承诺书、工资发放表、欠薪统计表、欠薪情况自述说明、证明、补充协议(二)、借条、艾某某欠薪案件调查报告、**大酒店二期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账户交易明细回单;2.证人夏某某、谈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俞某某、孔某某、唐某乙、方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现已支付全部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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