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挪用资金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兴隆县**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住兴隆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兴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艾某某利用其担任兴隆县**合作社**的职务便利,将其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账户上存的合作社资金,分4笔共计16万元借给张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进行营利性活动。上述款项均已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挪用款项已归还,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