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8〕2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8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花园**号**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园**幢**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7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得知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违法途径获得广州市**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药品用药量处方数据后,以每种药品数据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多次向李某某购买药品用药量的医院处方数据,共计人民币31810元。

2017年9月1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镇**园**幢**单元**将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抓获归案。

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