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甲(已起诉)在**镇**村**组**内盗走现金5700余元及黄鹤楼品牌香烟13条零16包,当日上午7 时许,任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用所窃的现金偿还原借款1000元,另外拿出所窃的2000元零钱让艾某某换成一百元票面的整钱,将黄鹤楼香烟13条零16包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艾某某,并嘱咐艾某某烟自己抽,不要拿出去卖。同年8 月4 日,侦查机关从艾某某处追缴上述物品及现金。
上述物品,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黄鹤楼香烟13条零16包共价值2980元。
本院认为,艾某某在明知任某甲所销售的物品系盗窃赃物情况下仍予掩饰、收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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