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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82********,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号院**号楼****室,住合肥市新站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害人曹某某驾驶2AT****出租车载客至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与靶场路交口,出租车占在直行道上,被不起诉人某某要求左拐,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艾某某下车后对曹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曹某某右眼受伤。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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