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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排**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南仓桥下广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某某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艾某某头皮擦挫伤、面部擦挫伤、耳廓血肿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艾某某已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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