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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街**宿舍**号楼。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被金乡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洪恩,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至同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以来,艾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街经营梦缘夫妻保健品店,从胡某某、济南等地购买蚁力神、虫草强肾王口服性保健食品,在店内零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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