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7241974********,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村**组木材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向景洪市**镇曼**村委会**村民小组岩某某、玉某某等11户村民购买的待更新橡胶树砍伐并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滥伐林地面积12.9亩,损失活立木蓄积量114.6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68.7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14.6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砍伐的林木均为待更新橡胶树,现场现已种植新橡胶树,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