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1********,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县,现住昌吉市**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原系**市公安局辅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5月29日至6月29日),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5月16日至5月30日、7月30日至8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阿某某(另案处理)受米某某(已判决)的指使,利用**市公安局巡逻队员的身份,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放纵犯罪分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艾某某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