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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焉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7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焉耆县**镇**村**组。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0日被焉耆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买某某、热某某、赛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焉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焉耆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焉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30日焉耆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焉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1)2010年夏天,犯罪嫌疑人热某某、艾某某、买某某和艾某某(公安机关未起诉)等四人到焉耆县霍拉山村七个星兽医站买某某的羊圈喝酒,喝酒过程中买某某提出盗墓找财物,热某某、艾某某、艾某某都同意了买某某的提议。在买某某的带领下,四人在霍拉山的一个河边找到墓葬后轮流挖墓,并从所挖的直径为2米、深度为1米的坑洞中找到一件外表有残缺的陶罐,艾某某将挖出的陶罐带回家中。2010年艾某某在焉耆县乡都酒业上班期间知道乡都酒业文化馆收藏了一些年代较长的物件,艾某某就将挖出的陶罐放在了乡都酒业文化馆。后艾某某将把此事告知给热某某,热某某遂将家中的两件陶罐交给艾某某,艾某某将热某某给其的两件陶罐又放在了焉耆县七个星镇乡都酒业文化馆。

2)2010年夏天,犯罪嫌疑人赛某某在焉耆县七个星霍拉山左侧放羊时发现被盗挖的墓葬后,又将墓葬往下挖了五十公分,并将从中挖出的一个壶和两个大小相同的瓷盘子带回家。同年,七个星镇七个星村的阿卜来提·阿不力孜以200元的价格从依巴代提·吾买尔(赛某某的母亲)的手里购买了盗挖的三件古物,后因保管不善,阿卜来提·阿不力孜将三件古物丢失。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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