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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现住武宁县武安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武宁县工业园**镇万福超市对面马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赣******别克越野车内,盗取人民币3500元。经江西九江精神病学鉴定中心鉴定,艾玲玲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黄塅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5月29日,武宁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390元,并于2019年5月30日返还被害人郭某某。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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