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杭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焊装车间成车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乐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6日18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伙同赵某某、荣某某、段某某(均另行处理)共同盗窃杭州钱塘新区**路**号杭州**汽车有限公司焊装车间5号门外雨棚下的电缆线(BV-R软铜电缆至少100米,经价格鉴定,该电缆线单价为53元/米)。赵某某负责剪电缆线、与段某某共同搬运电缆线;荣某某为西大门保安,负责放行;艾某某负责在外望风。后赵某某和艾某某将该电缆线卖至废品回收站,共获得人民币5600元,其中,赵某某分得2000元,艾某某、荣某某各分得1800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该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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