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现租住湖南省嘉禾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途经蓝山县**乡**附近时,拾到被害人唐某某遗失在此处的一台白色手机。后,艾某某打开唐某某的手机进入微信APP,从唐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往微信里先后充值14900元,接着艾某某从唐某某微信账号往自己的微信账号(倪某某)先后转账共计9200元。2019年4月21日艾某某从微信账号(倪某某)将盗窃的9200元转到自己常用微信账号(某某)上。

另查明:2020年6月23日15时,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主动嘉禾县公安局塘村派出所投案,并对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艾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愿意认罪认罚,且已经返还所盗的92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