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六枝特区**街道**路**栋**号,住六枝特区**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六枝特区后街金福珠宝店里趁人他不备,悄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次日上午,艾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六枝特区公安局那克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手机交给公安机关,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20年04月04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手机购买凭证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手机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一是艾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艾某某主动将手机返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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