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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新蒲新区**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无逮捕必要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小区**栋**楼**快递店门前将被害人苟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倍特牌二轮电动车盗窃后藏匿于虾子镇**社区**小区地下车库内。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552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缴并返还失主,且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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