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62000********,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住新疆乌市沙区和田二街新亚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沙区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沙区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拉帕提·吐尔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在乌市沙区河南巷与乌苏路交汇处路口附近,以借打电话的名义将被害人艾某某的黑色荣耀NOTE10手机盗走,并于当日20时许前往乌市天山区新华南路中山手机市场,以45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后挥霍。后经沙区物价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2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情节较轻,赃物已退赔被害人,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做不起诉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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