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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二部刑不诉〔2020〕474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4 月2 日至4日间,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假借出售超声波设备配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在张家港市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6.6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6万元,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20 年2 月3 日至5 日间,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酒精等物资的信息,后假借出售上述物资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1.329万元。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共计作案2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929万元。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艾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溺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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