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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非法存储爆炸物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4********,文盲,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9年10月18日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成县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成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成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30分,陇南市森林公安局成县分局民警在**乡**村**社**房内三格柜、碗柜中查处导火索4根总长度215米,纸雷管1枚。经现场查验,涉案导火索(以棉线、塑料、纸条和沥青等塑料被覆盖而成的导火索状起爆器材)、纸雷管外观完整无损坏,索芯内黑火药完整、饱满,具有正常引爆爆炸物品的客观特征。

经审查,涉案导火索系其父艾某乙所有,艾某甲仅对其中23.13米导火索知情。

本院认为,艾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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