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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曾用名艾某乙,绰号阿牛,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1时48分,被不起诉人艾某甲在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荣熙中心1号A106酷星吧喝酒时,因喝醉酒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又与同案人游某某相互殴打。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持烟灰缸砸伤游某某前额后离开酒吧,游某某追出酒吧用酒杯砸伤艾某甲的枕部。经鉴定:艾某甲和游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已与游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相互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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