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绰号艾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现住洞口县**街道**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月3日晚,同案人付某甲(2015年12月23日,因证据不足,被洞口县检察院不予起诉)与付某乙、周某某 (2019年8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戴某某(2019年8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易某某、龙某某在**镇戴某某家喝酒时,得知自己所喜欢的女孩肖某某在洞口县城雪峰广场滑冰,便与上述人员一起来到雪峰广场,发现肖某乙与其男友肖某甲在一起便心生恨意,与肖某乙及其男友肖某甲发生争吵,随后付某乙手持砖头追赶肖某甲,因治安员的劝阻未追上。肖某甲便与肖某乙等在一起滑冰的人来到雪峰广场西入口处,坐上事先从黄桥租来的胡某某的面包车上准备离开,犯罪嫌疑人付某乙、米某某便驾驶摩托车挡在准备离开的胡某某的面包车前,不准胡某某的面包车离开,付某甲要求肖某甲等人开包厢请唱歌,肖说没有这么多钱,只答应请吃夜宵,犯罪嫌疑人付某乙等人问付某甲要不要拿家伙来报复(打肖某一方的人),付某甲说一定要报复,出事全算自己的,于是犯罪嫌疑人付某乙叫经过旁边的袁某某(2019年8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回家拿家伙(砍刀)来打架,并打其哥哥(社会上认识的哥哥)艾某甲电话,叫艾某甲来帮忙打架。不久,来了四名陌生男子(未查实)手持管铩将胡某某砍伤,并将胡某某驾驶的湘******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砍烂多处。经估价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面包车损失价值4225元;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十级伤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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