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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75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嘉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中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艾某甲伙同艾某乙等人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天之蓝”等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已达2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艾某甲处查扣假冒“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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