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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11999********,维吾尔族,大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新疆伊宁县**镇**道**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艾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艾某乙。7月30日至31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以帮艾某乙推广“全民养龙”游戏下线为名骗取艾某乙人民币25000元。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收到钱后把钱用于自己的“全民养龙”游戏推广下线,并未给艾某乙推广下线。后经艾某乙多次催促,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才帮艾某乙推广400个“全民养龙”游戏下线。艾某乙发现被骗后遂要求被不起诉人艾某甲退还已支付的推广费并告知自己已报警,被不起诉人艾某甲因害怕被抓,退还了艾某乙人民币10000元,但拒不退还其余被骗款,对艾某乙置之不理。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艾某乙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艾某甲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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