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男,于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图木舒克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3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巴斯,新疆阿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0日办案期限延长15天;2019年10月5日移送起诉;2019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5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图木舒克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组织莫某某(另案处理)、木某甲(另案处理)、牙某某(另案处理)、玉某某、阿某甲、艾某乙、赛某某、阿某乙、沙某某、库某某、艾某丙、木某乙等人,分别纠集在自己图木舒克市**花园的家里,以掷骰子、赌注为100-200元聚众赌博。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自己组织6场赌博在场总赌资累计为96900元,个人赌资累计为9200元,自己参与7场赌博在场总赌资累计为98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图木舒克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起诉书中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艾某甲组织赌博的赌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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