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财务,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街道**巷**号。被不起诉人芦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醉酒后驾驶苏HT****小型轿车从淮安区东长街出发,行驶至东长街与文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8mg/100ml。其同车人员冯某某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芦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系芦某某危险驾驶案的共犯。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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