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64********,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驾驶员,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沟**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9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驾驶甘E*****号重型水泥罐车(装有12方混凝土),从天水****公司出发,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川菜馆门口路段人行道时,将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的鲁某某撞倒并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区分局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1、死者鲁某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导致。2、甘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部件及安装符合标准;但因超载极为严重,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稳定性衰减,达不到标准要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