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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因涉嫌买卖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4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4月,向龙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并购买了伪造的盖有“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体检专用章”的体检报告各1份。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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