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系白银市**商店退休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30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在**银行**支行申领尾号为****的贷记卡,授信额度为10万元,后持卡正常使用。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芦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持卡恶意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2020年5月15日,恶意透支本息133123.34元,其中本金为94351.70元。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归还了全部本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款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前全部归还了恶意透支的本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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