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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23000********的牡丹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截止至2020年7月24 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9032.05元,透支利息36100.38元,本息合计105132.4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犯罪嫌疑人芦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于2020年8月18日归还了所欠信用卡全部本息共计人民币106411.95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信用卡中心对卢春蕾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一次性还清欠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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