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曾用名芦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8271981********,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住华亭市东华镇南大街**幢楼**单元**室,个体经营者。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3时13分,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华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安局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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