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室,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室。曾因赌博,于2019年8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约300米处,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1毫克/100毫升。

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9月28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