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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及现住址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街**巷**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省道**街北14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1.3mg/lOOmL。

结合被不起诉人供述、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共同证实被不起诉人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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