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公司职工,中国共产党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醉酒后驾驶橘黄色冀T3****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育才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97.04mg100ml。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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