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6********,汉族,高中文化,****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2的白色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东环大道与文昌路交叉口时,车辆撞毁道路中间隔离栏,后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2mg/100ml。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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