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巩小龙,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7时许,在麦积区花牛镇张家河村王某某家丧事中,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和村民周某某两人在帮忙的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周某某将端在手中的饭碗扣在芦某某的头部,紧接着,周新民赶到芦某某身后抱住该芦背部往地上压,芦某某在起身反抗的过程中顺手拿起自己坐的小圆凳朝身后的周某某脸部打了一下,致周某某右眼处受伤。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右面部裂伤愈合痕属轻微伤,周某某右眼泪小管断裂伴溢泪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在家属陪同下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芦明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明军不起诉。
涉案物品小圆凳发还原物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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