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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交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交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交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交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给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打工,其供述曾经帮助王某某从地罐内抽出过废水,至于废水怎么处理的其并不知道,现只有其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故涉嫌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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