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镇**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系乐安县**镇**村委会**组人。2010年7月,乐安县人民政府征收了**镇**村委会**村小组集体土地,因此划拨了21亩土地作为**组村民建房安置地(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补偿征地款299.556万元。**村小组将征地补偿款中的181.37万元分配给村民,余款118.186万元作为建房安置地土地平整费用。经核算,平均每块安置地花费平整土地费1.2573万元。另有部分水、电安装费用由村集体用其他资产进行抵扣支付。
2013年农历年底,建房安置地平整后,**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按每三位村民可获得一块面积为80平方米建房土地(院子、马路面积除外)的标准,将该块地划分成94块,以抓阄的方式将地块分配给本村村民建房。同时,允许分配指标内部流转。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除自行竞得安置地第一排一块地外,又用14.663万元的价格从黄某某手中买得一人指标,凑齐六人指标后又获得安置地第二排两块建房地。2014年4月左右,芦某某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将第二排两块安置地以每块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村人丁某某、刘某某等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付清购地款。乐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至侦查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五年的追诉期限。
本院认为,芦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对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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