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被徐州市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9日,丰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5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7、8月份,代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在徐州市户部山崔某某的办公室、状元楼饭店包间,预谋以暴力手段帮助李某某和徐州**百货地下一层游戏厅经营者林某某一方解决房租纠纷,后代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由周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查看游戏厅具体位置踩点。2011年12月3日晚上,代某某约集周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及代某某安排崔某某找到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代某某安排,由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同犯罪嫌疑人芦某某具体实施,到该游戏厅清场,在六人进入该游戏厅后和游戏厅经营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等人发生殴斗,在殴打过程中高某某一方持棍棒、杨某某使用随身携带匕首将黄某甲手部刺伤。高某某等人回到状元楼宾馆,因犯罪嫌疑人芦某某被打,代某某安排周某某驾车带其和崔某某等人再次到场,发现现场有处警警车后返回宾馆。
代某某等人行为造成林某某一方当晚将游戏机主板拆除后被迫离开,代某某组织人员将该游戏厅内剩余游戏机、台球桌等物品拉走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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