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牡西检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31980********,汉族,初中,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分别于2018年6月4日、2019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女,21 岁)来到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经营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金地大厦19楼的欧莲美容纤体店内做美容。期间,赵某某提出要隆鼻手术,芦某某介绍王某某(另案处理)为赵某某做隆鼻整容手术,获得利益由双方协议分得。王某某携带工具箱到达美容院,向赵某某鼻尖处注射玻尿酸后,赵某某出现力问题,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赵某某评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经查,欧莲美容纤体店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某某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主动到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破案、抓获经过,谅解协议书、赔偿支付凭证,被害人赵某某住院病案,牡丹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调查报告及案件移送文书,见证人身份信息,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情况说明,欧莲美容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2、证人乌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芦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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