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现住宁蒗县**镇**村天源农家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6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7月3日补查重报。
宁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朋友到宁蒗县**镇**街“皇家**馆”吃饭与杨某某偶遇,杨某某向蔡某某敬酒,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双方朋友劝开。杨某某便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内拿出之前购买来刀子来到蔡某某出租屋处,持刀追砍蔡某某,但未砍到蔡某某,杨某某被周围群众劝开并被芮某等人控制,芮某某持木板与蔡某某一起将杨某某殴打致伤,经宁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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