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女,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芮某某驾驶皖ED****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姑孰镇滨河路由西向东行至与行春路交叉口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芮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4mg/100ml。经鉴定,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主动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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