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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芮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09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男,**群众,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11231989********,驾驶证号码为4111231989********,准驾车型为C1,文化程度为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漯河市**********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芮某某饮酒后驾驶豫LRC****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区沙井一饭店出发,行驶至**区**街道**路**广场路段,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查获。22时25分,公安机关对芮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22时35分,公安机关将芮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芮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芮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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