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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7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8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徐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永胜县**镇**街**KTV2005包房唱歌,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KTV2007包房唱歌,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芮某某等人在**KTV3005包房唱歌。23时许,王某丙在二楼楼道口处与王某甲发生口角。23时20分许,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等人在KTV大厅结账并在大厅等候,此时,王某甲、徐某某、冯某某等人陆续从二楼到达KTV大厅,王某甲冲向王某丙意图实施殴打被同在大厅的王某乙(王某甲的哥哥)拦住,徐某某绕过王某甲、王某乙挥拳击打王某丙头部后又挥拳将上来劝架的王某丁击倒,王某甲见状亦上前参与殴打,双方随即在KTV大厅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乙分别持烟灰缸、酒瓶意图殴打他人,因烟灰缸、酒瓶被抢走没有实际打到人。双方打斗致王某丁、王某丙、徐某某、王某甲、冯某某、芮某某、屈某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丁、王某丙、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甲、徐某某、芮某某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屈某某自愿放弃做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芮建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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