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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芮谋谋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现住白银区**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芮某某饮酒后驾驶甘D*****号**牌小型轿车,从白银**商厦出发沿**花园由北向南绕行至白银市**局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芮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芮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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