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花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在**电厂家属区内道路行驶,与马某某停放在道牙上边的陕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即驾车逃离现场。后犯罪嫌疑人花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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