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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甲,男,生于1952***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52********,汉族,少识字。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社农民,住该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山丹县****村村民花某乙在山丹县南湖村一社田地里放羊时,因放羊问题与在此处养牛的山丹县霍城镇居民舒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被不起诉人花某甲(花某乙的父亲)、被害人邹某某(舒某某的妻子)先后到达现场,被不起诉人花某甲与邹某某因语言不和再次发生争执并厮打,致被害人邹某某受伤。经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邹某某腰1椎体横突骨折等。经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花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花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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